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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 原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原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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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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