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原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