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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陳震聲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康奇奇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合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萬9900元│ 1000元  │ 500 元  │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1萬9583元│ 1000元  │ 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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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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