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康奇奇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

,原告合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萬9900元│ 1000元  │ 500 元  │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1萬9583元│ 1000元  │ 500 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