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康奇奇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合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萬9900元│ 1000元 │ 500 元 │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1萬9583元│ 1000元 │ 5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