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康奇奇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
,原告合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萬9900元│ 1000元 │ 500 元 │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1萬9583元│ 1000元 │ 5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