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5號原 告 賴倩如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純浩即信義茶香飲料店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915元,本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惟原告所請求當中,其中包含薪資24,135元、加班費1,775 元,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然原告另請求資遣費4,125 元及失業給付119,880 元,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50 元(1,550 元-500 元=1,05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