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8號原 告 劉亦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