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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周方慰、林欣瑩、高陳綉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3萬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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