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俐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周方慰、林欣瑩、高陳綉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3萬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訴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周方慰、林欣瑩、高陳綉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3萬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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