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廖俐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周方慰、林欣瑩、高陳綉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3萬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