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告
- 維鈞牙醫診所即葉義輝
- 訴訟代理人
- 朱應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李仲翔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李仲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