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徐川峰
- 訴訟代理人
-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告
- 羅遠文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於同日以106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即本院106年度北救字第6號)而准予訴訟救助,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因原告資力超過法律扶助標準,遭撤銷法律扶助,原告已於106年12月12日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爰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