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徐川峰
訴訟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被告
羅遠文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於同日以106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即本院106年度北救字第6號)而准予訴訟救助,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因原告資力超過法律扶助標準,遭撤銷法律扶助,原告已於106年12月12日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爰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