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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74號

申請土地合建事宜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74號

聲請人
謝榮銓
相對人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申請土地合建事宜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可以聊解聲請人坐落桃園市大溪區烏塗窟段684 、1262、1263、1263-1、1265-10 、1266地號等土地合建事宜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以北院隆民忠108 年北司調字第374 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認無調解意願,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具狀表示,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職是,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7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土地合建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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