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559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華皇傑
- 被告
- 吳曜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在地新北市泰山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所涉侵權行為地臺北市北投區,均非屬本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55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