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9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景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