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39號
- 原告
- 周之宇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被告
- 周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隆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光明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戶籍謄本、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