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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9039號

裝修工程逾期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9039號

原告
李立欣

上列原告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4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903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裝修工程逾期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