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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蔡林中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告
張雯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00000 號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108 年度北補字第216 號核定訴訟金額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然原告於108 年2 月21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卷內照片所示珠寶,如不能返還時,給付125 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250 萬元(計算式:125 萬元+125 萬元=2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元,原告僅繳納1 萬3375元,尚欠1 萬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99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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