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蔡林中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被告
- 張雯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