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98號
- 原告
- 蔡林中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被告
- 張雯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00000 號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108 年度北補字第216 號核定訴訟金額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然原告於108 年2 月21日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卷內照片所示珠寶,如不能返還時,給付125 萬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250 萬元(計算式:125 萬元+125 萬元=2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元,原告僅繳納1 萬3375元,尚欠1 萬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