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亞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再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