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郭麗萍
- 被告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運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135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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