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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郭麗萍

  • 被告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運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135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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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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