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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運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135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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