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豪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運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135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