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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

聲請人
國王車訊謀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證仰
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對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