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129號
- 聲請人
- 國王車訊謀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證仰
- 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對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