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
- 聲請人
- 賴金蓮
- 代理人
- 張炎停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聲請依法行政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之調解係就有爭議之民事事件於起訴前由法院勸諭杜息爭端,如當事人間之爭議或法律關係屬公法事件,除法律別有特別規定外,民事法院並無審理權限,應認不能調解,而予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經濟部、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主張電業法第34條之安全標準化,台電公司未設專用通道1 點2 公尺寬違法,相對人明知其違法,長期怠惰,縱容台電違法等語。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請求相對人依法行政,其法律關係之性質乃公法事件,非屬民事事件。次查電業法並無得由民事法院調解之規定,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