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賴金蓮
代理人
張炎停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經濟部、台北市政府間聲請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所為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復按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異議人意旨略以:縱本件爭議性質係公法事件,民事法院認無審理權限,仍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行政法院)為妥,不應未給予異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與駁回,而未移轉行政法院管轄,故駁回本件聲請事件實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本件異議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相對人經濟部、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主張電業法第34條之安全標準化,台電公司未設專用通道1點2公尺寬違法,相對人明知其違法,長期怠惰,縱容台電違法等語。惟異議人之聲請意旨係請求相對人依法行政,其法律關係之性質乃公法事件,非屬民事事件,且電業法並無得由民事法院調解之規定,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不能調解。再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固有明文,然亦僅限於訴訟事件,並未包含聲請調解事件,且行政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亦無關於受理聲請調解事件之相關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予將本件聲請調解事件移送行政法院審理。故本件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及上開調解事件規範要點認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等認為不能調解而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依上說明,核無違誤。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事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