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39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393號
- 原告
- 劉致榮
- 被告
- 許濠麒
- 訴訟代理人
- 劉靜縈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3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 7月 2日下午 4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何曉瀅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騎乘263EPS號車在八德路二段45 1巷口失控滑倒,致使原告騎乘003JBH號車無法閃避,受有體傷及車損等情,有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機車修車估價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可以作證,被告雖抗辯原告未保持安全距離,但是依照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路口影像,無法認定原告有注意之可能,並可以認定原告也有過失,所以被告抗辯不可以採取。至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可以准許項目如下,醫療費新台幣847 元、機車修理費工資新台幣7,178 元、折舊後零件費新台幣887 元、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1,098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原告請求計程車費新台幣465 元、營業損失一萬五千元,因為原告所提之診斷證明書無法認定需搭乘計程車且原告字自承沒有辦法提出營業損失之證明,所以無法採取。另原告請求超出判準慰撫金部分,因為原告之傷勢狀況及醫療費用支出情形,本院審酌兩造之其它客觀狀況之後,認為超出判準部分過高應該酌減。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