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504號
- 原告
- 陳人慈即上大小吃店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 萬49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小字第3504號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 萬49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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