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錦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