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招牌製作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87號原 告 李維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香氛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招牌製作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