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 原告
- 盧明烽
- 訴訟代理人
- 洪麗真
- 被告
- 柯旅天閣股份有限公司長安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定盛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