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綵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