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淑芸
上列上訴人陳淑芸與被上訴人葉雅青即葉家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