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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芸

上列上訴人陳淑芸與被上訴人葉雅青即葉家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