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漢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英傑即宏勝企業社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632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