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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801號

開立租金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801號

原告
李宗翰
原告
李宗勳
原告
張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告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租金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簽發並交付面額均為340,000 元,受款人為李宗翰或空白之租金支票12紙,合計4,080,000 元,則原告所受訴訟上之利益即為4,08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80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開立租金支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