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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439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39號

原告
周之宇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告
周光明
訴訟代理人
蘇隆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光明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戶籍謄本、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43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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