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8號
- 上訴人
- 陳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黃禎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