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9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裝修工程逾期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9039號原 告 李立欣 上列原告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4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