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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5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36號

原告
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沐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肇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七樓,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雖主張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原告提出設計委任契約書第七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委由台北地方法院仲裁,仲裁費用由雙方平均支付。」,由費用負擔與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明顯不符以觀,足信該約定係有關仲裁之約定,非如原告所稱係約定訴訟由本院管轄,被告具狀抗辯該約定不生訴訟法上合意管轄之效果應屬有據,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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