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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李竹淩

  • 原告
    林宛儀
  • 被告
    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原   告 林宛儀 被   告 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竹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所載請求返還貨款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 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所載「以及另一個包包(奶茶色)的正確購買證明與外盒」,請求被告給付特別物之聲明並不明確,應予補正,並應查報原告就此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於加計前開102,000元後,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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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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