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 原告
- 林宛儀
- 被告
- 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竹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所載請求返還貨款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所載「以及另一個包包(奶茶色)的正確購買證明與外盒」,請求被告給付特別物之聲明並不明確,應予補正,並應查報原告就此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於加計前開102,000元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