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原 告 林宛儀 被 告 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竹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所載請求返還貨款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 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所載「以及另一個包包(奶茶色)的正確購買證明與外盒」,請求被告給付特別物之聲明並不明確,應予補正,並應查報原告就此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於加計前開102,000元後,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