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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原告
林宛儀
被告
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竹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所載請求返還貨款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所載「以及另一個包包(奶茶色)的正確購買證明與外盒」,請求被告給付特別物之聲明並不明確,應予補正,並應查報原告就此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於加計前開102,000元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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