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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0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林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元明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3 月起,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 元,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因原告未表明權利存續期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萬元(計算式:每月2,000 元每年12月10年=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0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