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
- 原告
- 李鴻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辛曼筠律師
- 被告
-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信宇
- 訴訟代理人
-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一及二加計後為新臺幣(下同)703,803元(計算式:287,003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之金額] +416,800元[原告另行請求賠償之金額]=703,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