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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

車輛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

原告
李鴻良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辛曼筠律師
被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訴訟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一及二加計後為新臺幣(下同)703,803元(計算式:287,003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之金額] +416,800元[原告另行請求賠償之金額]=703,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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