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原 告 李鴻良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辛曼筠律師 被 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訴訟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聲明一及二加計後為新臺幣(下同)703,803元(計算式:287,003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之金額] +416,800元[原告另行請求賠償之金額]=703,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