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43號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