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74號原 告 林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