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袁世賢
- 原告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3號原 告 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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