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 原告
- 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世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