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 抗告人
-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Yan-Xu Lu)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教育局、光復國小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於同年5月29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教育局、光復國小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起訴,抗告人於同年5月29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