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羅遠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川峰間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遠文對相對人徐川峰提出背信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27850號偵查案件受理,因該案檢察官諭示聲請人需提出在提起背信告訴前,曾經要求相對人向胞妹代為收取租金轉交聲請人之書證,惟因鈞院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未完整記載兩造在法庭上對話情形,為還原事情真相,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已於民國108年1月14日經本院民事庭以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遲於109年11月1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參見本院收文章),顯逾首揭規定之期間。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