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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羅遠文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川峰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42元(即117,842元+3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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