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羅遠文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川峰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42元(即117,842元+3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