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徐川峰
訴訟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羅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106年3月30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於同日以106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即本院106年度北救字第6號)而准予訴訟救助,是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北簡字第961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爰依職權以裁定向兩造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