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裝修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黃英庭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原 告 黃英庭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究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 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而本件標的物所有地係在新竹市○○路○段000號2樓,是原告依前開合約書所 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標的物所在地(即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