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陳飛龍、韓偲渝即津會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吳及仁 被 告 韓偲渝即津會屋 林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林欣儒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經營津會屋時的租賃及僱用員工資料併本件貨物的訂購程序的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