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謝木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木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