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433號
- 原告
- 李黃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爵陽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