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34號
- 原告
- 林輝燿
上列原告林輝燿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