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1號
- 原告
-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牧村
- 訴訟代理人
- 曾偉婷
李景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銘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