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1號

返還溢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牧村
訴訟代理人
曾偉婷

李景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銘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