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侯牧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1號 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牧村 訴訟代理人 曾偉婷 李景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銘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