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嘉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日財、許宗駿(原名:陳宗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0號 上 訴 人 嘉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財 上 訴 人 許宗駿(原名:陳宗駿) 訴訟代理人 陳日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容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英芬